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南流江流域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有机肥以及可降解农膜,指导农业、林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推行废弃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