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向南流江流域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水污染物。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