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生态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南流江沿岸餐饮项目布局。禁止在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重点保护河段河堤、河滩经营餐饮项目。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河流。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