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南流江河道开展综合整治,清理干流、支流河堤上的垃圾,保持河岸清洁。

南流江干流、支流水面漂浮物、水生植物和动物尸体由县级河长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镇、村按照各自职责打捞。打捞的漂浮物、水生植物和动物尸体应当及时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置。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