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流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南流江流域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渠道的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黑臭水体,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功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