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流江流域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加强植树造林和森林抚育管护,提升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
南流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生态公益林区、风景名胜区、南流江源头及干流沿岸二百米范围内可视一面坡、水库倒水第一面坡内禁止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原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纯林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划,逐步实施林分林相改造,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树木。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