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南流江干流和主要支流的行政区域交接断面,并提出交接断面水质的控制目标,组织实施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

南流江流域交接断面水质状况作为南流江流域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