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生态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度确定南流江流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定期公开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等环境信息。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