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排污口管理,对排污口以及相应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登记建档,明确排污口的责任者。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南流江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设置排污口、采样平台和标志牌。不符合排污口和采样平台设置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