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生态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污染减排和水质改善的需要编制南流江水污染防治规划或者工作方案,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生活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河道河岸综合治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