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污染减排和水质改善的需要编制南流江水污染防治规划或者工作方案,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生活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河道河岸综合治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