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南流江流域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平台、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