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社会诚信档案,记录排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水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社会诚信档案信息作为有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