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建立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信息共享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依法定期公开南流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水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