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对历史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可以通过合资、合作、委托管理等方式,与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保护性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