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对历史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可以通过合资、合作、委托管理等方式,与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保护性开发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