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灯箱、条幅、广告牌匾、泛光照明、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按照专项规划或者技术规范设置,与历史文化街区的外部风貌相协调。专项规划或者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