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对于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等配套设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整治改造措施。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对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等配套设施进行示范性整治改造。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示范性整治改造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