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在历史建筑主入口一侧设置保护标志。

对列入保护规划的相邻街巷的古城墙、古井、古码头等历史环境要素,实行挂牌保护,统一设置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