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改造、改建或者修缮时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