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要求维护修缮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保护责任人履行维护修缮义务。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