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历史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存在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