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历史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存在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