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的年度保护修缮计划。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广电体育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和实际现状,提供维护修缮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督促保护责任人实施保护整修。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