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两年内编制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的保护图则,并向社会公布。对每处历史建筑应当编制保护图则;对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按照不同的建筑风格编制保护图则。保护图则应当包括基本信息、风貌特色、建筑测绘图,使用、维护要求,有关材料工艺、施工技术等修缮、翻建要求以及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