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施工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新建、扩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不得改变历史文化街区的空间格局和沿街建筑的立面和色彩;(二)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应当保持或者恢复传统格局和空间环境。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