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保护规划应当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编制机关应当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且采取论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编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

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可以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外相邻街巷的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的古城墙、古井、古码头等历史环境要素一并纳入。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