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管廊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就管廊工程的设计方案征求管廊运营、管线等相关单位的意见,相关单位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