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管廊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就管廊工程的设计方案征求管廊运营、管线等相关单位的意见,相关单位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