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管廊。

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给排水以及其他市政管网改造项目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建设管廊:

(一)交通流量较大和管线密集的城市主干道;

(二)地下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

(三)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

(四)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的交叉处。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