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市管廊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管廊五年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征求有关部门和管线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重点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管廊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各类管线建设计划应当与管廊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