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廊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管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管廊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政和园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等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