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将管线入廊或者未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相关部门应当将管线单位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