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