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设于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工程管线的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