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管线未按照规定入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县管廊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