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相关资料,或者移交的相关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县管廊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