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在管廊安全控制区与既有管线保护区重叠的区域内,需要施工作业的,应当遵循相互避让规则,由管廊建设或者运营单位与管线单位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