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第二十五条有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管廊安全控制区内施工作业的安全巡检,发现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管廊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