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管廊应当按照标准设置安全保护区和安全控制区。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在管廊安全保护区、安全控制区的显著位置设置边界标识或者安全警示标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