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管廊主管部门的意见,管廊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经批准移动、改建管廊的,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管线单位,移动、改建管廊所产生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