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管线单位在管廊内进行管线变更的,应当征求管廊运营单位意见;涉及移动、改建管廊附属设施的,应当征得管廊运营单位同意;可能影响相邻管线运行的,还应当与相邻管线单位协商一致。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