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第二十条有效管线单位在管廊内进行管线变更的,应当征求管廊运营单位意见;涉及移动、改建管廊附属设施的,应当征得管廊运营单位同意;可能影响相邻管线运行的,还应当与相邻管线单位协商一致。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