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实行管线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接受有关部门和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敷设管线,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检、维护和管理并做好记录,确保管线安全使用,记录副本送交管廊运营单位备查;
(三)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应当制定作业方案,并征得管廊运营单位同意;
(四)及时清理废弃管线及管线作业产生的垃圾;
(五)制定管线管理应急预案,并报管廊运营单位备案;
(六)及时处置管线安全隐患或者险情;
(七)保障入廊管线安全使用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