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第十六条有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管廊运营单位不能通过收费补足运营维护成本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管廊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