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管廊运营单位不能通过收费补足运营维护成本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管廊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