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第十七条有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管线入廊的种类、时间、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鼓励管廊运营单位为管廊购买相关保险,鼓励入廊管线单位为入廊管线购买相关保险。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