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管廊运营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管线入廊的种类、时间、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鼓励管廊运营单位为管廊购买相关保险,鼓励入廊管线单位为入廊管线购买相关保险。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