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已建成管廊的区域,新敷设的管线和到期更新、迁改(抢修除外)的既有管线,应当按照规划入廊;其他既有管线,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按照规划逐步入廊。下列情形除外:(一)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规范无法入廊的;(二)管廊空间满负荷无法继续容纳的;(三)管廊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未安排纳入的。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