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管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管廊运营单位移交竣工档案、测绘成果及其电子文件等资料。移交的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