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的管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给政府确定的管廊运营单位运营和维护管理。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管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移交运营和维护管理,并报管廊主管部门备案。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管廊运营单位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