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进行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非单独立项的管廊建设工程,应当组织专项验收。管廊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参加,听取意见。管廊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管廊地面构筑物显著位置设置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