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管廊列入年度城建计划并开工建设后,管线单位申请在管廊以外新建按照规划应当入廊的管线的,相关部门不予许可。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