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应当按照建设标准进行升级改造,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或者资金扶持。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