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