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农贸市场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